上外办〔2012〕34号
关于公布《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园网二级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单位:
为推进智慧校园建设,塑造上海外国语大学良好社会形象,发挥我校二级网站的品牌传播和信息推广作用,进而提高二级网站建设、服务和管理水平,规范我校二级网站体系,确保二级网站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园网二级管理规范》,经校领导批准现予公布,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园网二级管理规范
校长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宣传 网站 管理 规范 通知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6月12日印发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园网二级网站管理规范
为推进智慧校园建设,更好地塑造上海外国语大学社会良好形象,发挥上海外国语大学二级网站的宣传作用,提高二级网站的建设水平、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上海外国语大学二级网站体系,充分体现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建设思想,确保二级网站的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外国语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二级网站是指上海外国语大学主页门户网站域名(http://www.shisu.edu.cn/)下设立的以http://****.shisu.edu.cn为主体域名的网站。
第二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二级网站的主办方(建设和维护部门)必须是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上外”)认可的校内实体院系、部门或教学团队、学术研究机构等。
第三条 上外二级网站包括以下几类:(1)上外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门户网站;(2)各教学平台网站、课程建设网站、教育资源网站等;(3)学术研究类网站;(4)各类主题教育网站、活动宣传网站等;(5)各类师生校园生活服务类网站;(6)各类社会服务类网站;(7)其它经认可的网站。
第四条 未经上外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部门、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上海外国语大学××”或“上外××”在公众网注册域名和开办网站。上海外国语大学保留追究未经批准或认可以上海外国语大学或上外名义开办的各类网站主办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 权责职能
第五条 上外党委宣传部是学校二级网站建设的审批部门,负责二级网站的内容管理、统筹、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上外信息技术中心是学校二级网站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网站域名和二级网站空间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包括硬件支持、安全维护、技术协助等。
第七条 上外二级网站主办方对所主办网站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内容维护和更新、网络安全等方面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设计规范
第八条 上外二级网站整体设计美观协调、简洁明快,能反映上海外国语大学风格、办学精神及本部门特色;二级网站设计应考虑用户习惯,方便使用。
第九条 上外二级网站整体结构要层级有序,导航栏分类合理;层级深度适度,便于用户快捷获取所需内容。
第十条 上外二级网站的版式设计原则上采用纵向延伸和单幅版式,不建议使用横向延伸版式。
第十一条 上外二级网站的标识应包含上外的标准校徽和校名等元素。
第十二条 上外二级网站中、英文网站页面须相应加入上海外国语大学主页门户网站中、英文版的链接。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相关规定,中文网站名称、标题、正文等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数字和标点符号用法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杜绝错字、别字和异型字。
第四章 内容规范
第十四条 上外二级网站内容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署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禁止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五条 上外二级网站在引用学校发布的信息时,须与学校保持一致,保证其准确性和真实性。上外二级网站以学校名义发布相关信息的,应具备学校相关批文。
第十六条 上外二级网站内容须确保发布内容的准确性,网站内容应注重实用性和服务性,力求客观、准确、及时、可靠,贴近校园生活。二级网站程序可以设立投票、意见箱、回音壁等交流工具,交流工具必须带有附加验证码功能,防止“灌水机”攻击。二级网站一般不得开通论坛等即时言论交流及发布平台,一经发现,管理部门有权去除相关源码。确需开通论坛、BBS功能的,必须实行用户实名注册。
第十七条 各院(系、所、中心)门户网站栏目一般应包括:院(系、所、中心)概况(专业设置)、机构设置、师资队伍、学术研究(学科建设)、教学成果、新闻动态、联系方式等。其它栏目可根据各部门自身特点另行设立。
第十八条 机关职能部门网站栏目一般应包括: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工作动态、规章制度、办事流程、服务指南、常用表格、意见征求、联系方式等。其它栏目可根据各部门自身特点另行设立。办事指南和流程必须通俗易懂、步骤清晰、可操作性强,可通过文字与图表的方式进行表述,同时应提供与其部门职能及业务范畴相关的信息检索或表格下载;办事流程和联系电话若有变更须在页面上及时更新。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有时间标识,并提供用户下载、打印的功能。
第十九条 直属附属部门网站内容设置可根据各部门职能特点进行设立,一般应包括部门介绍、工作职能和联系方式等栏目。
第二十条 其它各类网站根据内容需要可以自行设置栏目。
第五章 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上外二级网站以虚拟主机空间托管的方式交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自备服务器或需要进行主机托管,须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并签订服务器托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 上外二级网站开发应符合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 (W3C)制定的最新国际标准,同时对目前各浏览器具有兼容性和普适性。二级网站开发语言推荐使用HTML/JSP/ASP/PHP/ASP.NET等,数据库管理推荐使用SQL/MySQL/Oracle。操作系统:WINDOWS、LINUX/UNIX。用户须据此作为网站页面格式设计参考。
第二十三条 上外二级网站页面标准暂按1024*768或800*600 分辨率制作;页面长度原则上不超过3屏,宽度不超过1屏。建议页面长和宽均采用单屏。
第二十四条 建议使用Flash作为通用的多媒体形式。非特殊要求,不建议在网站上使用需要下载插件的多媒体技术。
第二十五条 所有二级网站程序在发布前必须经过以下检测:文件系统安全性;数据库连接安全性;网站漏洞扫描。检测中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网站所有内容均不得公开发布。
第六章 安全规范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网站主办方对本二级网站FTP用户名及密码安全负责,并对使用其用户名在二级网站上进行的所有操作和事件负全责。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需立即报信息技术中心。
第二十七条 部门领导在网络信息员上传文件前需对上传内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核。禁止上传与网站内容无关的其他类型文件。例如:与教学无关的视、音频、软件等。一旦发现上传病毒、后门木马等不良代码,信息技术中心有权立即停止提供对该二级网站的服务,直至该网站通过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网站主办方应对二级网站所涉及的程序编码进行严格规范,因页面程序漏洞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主办方自行承担。在程序漏洞未查明、修补前,信息技术中心应停止对该二级网站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严禁各部门将二级网站的测试程序或错误代码上传至信息技术中心虚拟主机进行在线测试、调试,违者一经发现,信息技术中心立即关闭该网站。
第三十条 二级网站用户不得在服务器系统上注册或安装任何第三方开发的无法保障系统安全和稳定的组件或系统增强插件。
第三十一条 有上传附件功能的二级网站必须限制附件的文件类型,禁止上传可执行文件;上传附件所存放的目录不允许有执行权限;一旦发现通过页面程序上传病毒附件或后门,信息技术中心立即关闭该网站。
第三十二条 有后台管理模块的二级网站,其管理权限须由网站负责人妥善分配和保管。网站上使用到的数据库需对关键字段(例如:“管理员密码”字段等)加密。
第七章 管理规范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网站主办方党务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须宏观掌握网站整体情况。同时,二级网站主办方必须明确一名网站联络人(信息员),并报党委宣传部和信息技术中心备案。网站信息员负责网站的运行与维护等具体事务,保障网站正常运行,并负责信息安全的具体事务。党委宣传部和信息技术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网络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上外二级网站域名一般应采用本部门的英文缩写或拼音缩写作为域名,统一以“.shisu.edu.cn”为后缀。二级域名启用时由党委宣传部审核,除少数保留备用域名外,域名依据先分配先得的原则,如申请时出现重名,一般依据时间顺序排列,先申请者优先。各二级网站申请、注册或变更域名时,须报党委宣传部和信息技术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上外二级网站管理所涉及到的账号、密码应由专人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因密码泄露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将追究该部门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网站主办方对本网站托管在学校中心机房的独立服务器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因疏于管理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该网站主办方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网站应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定期对其网站数据进行备份。
第三十八条 所有二级网站必须有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更新。如无制作能力或长期源代码维护能力的,建议使用由信息技术中心提供的统一建站模板。单独另设服务器的二级网站运行的Web服务器须有专人维护,保证7*24小时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学校网站服务器安全,减轻网络通讯负担,使用学校服务器的部门,不得上传与本部门网站无关的文件,一经发现直接删除。
第四十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各二级网站进行抽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网站,将停止其在校园网的链接,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二级网站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比,对优秀部门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上海外国语大学党委宣传部和信息技术中心联合制订并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