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经过一段时间的充分酝酿和广泛征求意见,《上海外国语大学内部报刊管理办法(暂行)》已制定完成。现经校党委同意,决定下发各单位,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
希望各单位认真执行《上海外国语大学内部报刊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进一步推进我校新闻宣传工作。
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宣传部
2002年4月30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内部报刊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内部报刊的规范管理,引导和鼓励内部报刊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报刊是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由我校各单位师生自行管理、编印、发行,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传递信息的,在内部交换的所有资料性的、非正式出版的、非卖性的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内部报刊是我校师生宣传党的政策,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的阵地,也是关心国家和社会事务,热情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交流思想、传递信息、反映建议的重要渠道,也是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的载体。
第四条 内部报刊必须本着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学校师生服务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技术、文化知识,致力于提高和丰富全校师生的精神生活,提供健康的娱乐,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
第五条 内部报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1)有悖于宪法基本原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泄露国家机密的;6)宣扬淫秽、迷信内容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8)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规定禁止的。
第六条 内部报刊的创办,须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宜注重整合资源,提高内部报刊的有效性和实践性,避免在业务范围上出现重复性。校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控。
第二章 内部报刊的审批
第七条 内部报刊的创办,经审批同意办理登记注册、取得统一刊号后,方可编印发行,否则属非法出版。
第八条 内部报刊的审批程序为:1)主办单位向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2)经审核无误后,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内部报刊申请登记表”(由校新闻办统一印制),登记注册,并一式二份,由校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各留存一份;3)由校主管部门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签章;4)经批准后,由校主管部门向主办单位发给上外内部报刊刊号,纳入“上外内刊”序列。
第九条 内部报刊的创办,须按照本办法要求,经所在单位同意,在创刊号出版30日前,由主办单位向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书报批。申请书必须写明下列内容:1)创办内部报刊的理由、宗旨;2)内部报刊的名称和业务类别;2)内部报刊的主办者情况,包括主办单位,指导人员、主编人员的姓名、简历、职务、联系方法;3)经费来源和隶属级别;4)发行刊期、发行数量、发行开版、发行范围及方式。申请书上述内容不周全或申报不实的,校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条 内部报刊为非正式出版报刊,其名称不得使用“XX报”、“XX刊”或“XX杂志”等字样。内部报刊的业务类别指综合类、思政类、教学类、学术类、娱乐类、新闻类、工作简讯类等。内部报刊的经费来源指学校(或主办单位)资助、社会资助、学校和社会共同资助等。内部报刊的隶属级别指校级报刊、部门报刊、班级报刊和社团报刊等。内部报刊的发行方式指校内赠阅发行、网上电子出版或两者同时进行等。内部报刊的发行刊期指周刊、月刊、季刊、年刊或不定期刊等。内部报刊的发行范围指本部门、全校和校内外等。内部报刊的发行开版指报刊的开张和开版,如16开、32开,四版、八版等。内部报刊的发行数量指报刊每期印发的数量。内部报刊的主编人员指报刊的主要编印人员。内部报刊的指导人员指报刊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内部报刊经批准出版之后,不得擅自改变其创办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内部报刊经批准登记注册后,严禁转让其刊号和出版权,不得利用刊号出版登记项目以外的其他出版物。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出资或其他方式控制或接管内部报刊。
第十三条 内部报刊登记注册后半年不出版的,由校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如要继续出版,须重新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内部报刊停办,应由其有主办单位提前30天向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办理停办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后的内部报刊,若要改变名称、主办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分立等,需依照本办法重新注册登记。
第三章 内部报刊的出版
第十六条 内部报刊应在每期固定位置标明1)刊号;2)出版日期;3)期号;4)联系方法。
第十七条 内部报刊为内部资料性非商品性报刊,属非卖品,不得刊登广告和刊出定价,不得公开出售,不准有偿发行或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 内部报刊因经费来源为社会赞助而需要收取工本费的,经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取工本费,并应在固定位置标明工本费数额。
第十九条 内部报刊为非正式出版报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设立记者站或其他类似机构,不得公开征订、发行,不得在学校以外的公共场所发行。
第二十条 内部报刊若有特殊需要,经主办单位同意,并经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限量对外进行工作交流。
第二十一条 内部报刊若需临时出增刊、临时增期、临时出版“号外”,临时变更刊期、开版和发行范围,更换负责人等,须经主办单位同意,并报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出版。
第二十二条 内部报刊电子版本需经主办单位同意后,严格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交校网络中心在校园网上挂靠我校主页统一登录。
第二十三条 内部报刊发行量校级报刊不得超过1500份,部门报刊和社团报刊不得超过500份,班级报刊不得超过200份。
第二十四条 内部报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第四章 内部报刊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报刊管理实施“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宏观指导,各主办单位分口管理、各负其责”的机制。
第二十六条 内部报刊主管部门为校新闻工作办公室。校主管部门将对各单位内部报刊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组织内部报刊评比活动,对优秀内部报刊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内部报刊的主办单位和指导人员应当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所办的内部报刊领导、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政治、法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内部报刊的主办单位要注意把握内部报刊的政治方向、思想倾向和言论导向,特别是不转载、不刊登境内外失实、片面、歪曲的报道和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内部报刊必须维护学校声誉,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不利于学校工作的其他问题,不要随意公开发表或报道。对校外工作的报道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做负面报道。
第三十条 内部报刊编印发行前,须经主办单位和指导人员审查,签字同意后方可付印出版。
第三十一条 内部报刊出版后,须及时向校主管部门缴送样本备案。
第三十二条 凡本校内部报刊,必须按照本办法编印发行。违反本办法者,将给予严肃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办者,包括主办单位、指导人员、主编人员等,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内部报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收入;3)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4)定期停刊;5)停刊整顿;6)撤销登记;7)责令停办。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内部报刊的主办单位指导人员和主编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校纪校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校内非法出版的报刊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内部报刊因违反本办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撤销登记或责令停办的,不得再继续进行任何活动,其善后事宜由主办者妥善处理,并向校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类学生报刊由校主管部门委托校学生工作部参照本办法,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刊物管理规定(暂行)》实施管理。《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刊物管理规定(暂行)》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并依据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凡于2002年5月1日前已发行的内部报刊,须在2002年4月30日前到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办理登记者,2002年5月1日起不准编印发行。擅自编印发行者视为非法出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内部报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新闻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